| 相关依据: 1、国务院《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 2、商务部《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0号) 3、《商务部关于答复涉及直销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05]98号) 4、《商务部关于申报直销企业服务网点认可函和确认函格式的通知》(商资函[2006]5号) 5、《商务部关于加强管理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6]115号) 6、《商务部关于明确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核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07]35号) 7、《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确认、核查及直销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等有关问题的答复》(商办资函[2007]44号) 8、《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获得直销经营许可的企业从事直销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商办建函[2007]60号)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立,企业申请开展直销活动,必须在一定区域内设立服务网点,网点方案应当由所在地区(县)商务委认可,由市商务委确认后报商务部。企业获得国家商务部直销许可后,应当按照原方案设立直销服务网点,并由所在地区(县)商务委核查,核查结果由市商务委报商务部备案。商务部通过直销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网站备案,公布直销企业可从事直销业务的地区,备案后直销企业才能按规定从事直销活动。 办理部门: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商贸行业管理处 联系人:胡清颀 张晓平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5号新虹桥大厦16楼1602室(近延安西路) 电话:(021)52881268 (021)52881273 传真:(021)62751572 电邮: huqingqi@yahoo.com.cn zhangxp@scofco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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