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税导航 | 加入收藏 | 会员中心 | RSS
|综合财税 |财税动态 |财经要闻 |考试培训 |会计职场 |财税中介 |上海政策 |通知通告 |法规公告 |办事指南 |政府动态
|企业财税 |财税实务 |政策解读 |优惠政策 |实务咨询 |财税导航 |行业财税 |中小企业 |高新企业 |外资企业 |外资代表处
|管理机关 |上海税务 |上海财政 |上海工商 |上海商务 |其他机关 |年检汇算 |企业年检 |汇算清缴 |2012专题 |财税专题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行业财税 > 高新企业 > 高新企业政策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1-10-24  来源:  作者:  【评论()】【报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以下简称《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先后发布后,一些地区反映有些政策存在执行口径不统一等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通知》第一条第二款“新办软件生产企业”,是指《通知》生效之日,即2000年7月1日以后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2000年7月1日以前成立的软件生产企业,不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经过认定属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可以按照《通知》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二、软件生产企业的开始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经营后第一个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依照税收有关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亏损后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为获利年度。
  三、享受《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软件生产企业,其减免税年度应从开始获利年度起连续计算,不得因期间发生亏损而推延。
  四、对经认定属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同时又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减免税优惠。在减税期间,按照15%税率减半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按照15%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五、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下一篇:返回列表
上一篇: 贯彻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意见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热门文章
  1. 上海国税地税局关于做好上海市2011年度企业
  2.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 2010年上海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通知
  4. 上海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地址/电话及办公时间
  5. 上海税务局联系方式及网站网址
  6. 上海企业年检中工商局年检地址及咨询电话
  7. 2011年度上海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
  8. 2011年地方企业纸质年报供应目录表
  9.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一般纳税人防伪
  10. 上海地区税务师事务所税审、税务鉴证服务收
相关文章
栏目更新
栏目热门